对权利的接受,是近百年西法东渐的一个显著特征。
这一学说最早来自于民法学者萨维尼。如果有一天中国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教义体系,基于对部门法学概念进一步抽象化而来的基本法律概念体系必然会彰显出中国特色。
在百科全书的兴盛阶段,主张纷呈、观点各异,但它们通常都有一个导论或总论部分,来对与教义性法学问题相关之法理论和法哲学问题进行反思。[93]参见[德]康德:《道德底形上学》,李明辉译,台湾联经出版社2015年版,第53页以下。教义化的部门法学是围绕本国现行实在法展开的活动,必然具有鲜明的本土色彩。[83]从这个角度看,它也是法律系统的防火墙,要对渗入系统的信息加以筛选和过滤,保护自己免于不可用的尤其是有损于法律科学之固有法则的概念、观念、模型和方法的干扰。这么做不仅会挤压甚至完全取代作为法学之组成部分的法理学的空间,也会危及法学自身的独立性。
只有这样,才能将法律科学与法哲学以及法社会学区分开来。例如,学者们的个人研究过度聚焦于个别概念,如权利、法律关系等。从马基雅维利认识到宗教之于政治的作用,到卢梭设计出公民宗教,他们都认识到宗教之于国家有一种重要的整合作用。
同样,如果教会要像国家那样行动,施加刑罚,它就会蜕变为一种暴虐的宗教(68)。于是,精神性的东西就会作为主观宗教心或理论科学而被置于国家的彼岸(71)。另一方面,卢梭学习罗马宗教,这个公民宗教必须效忠自己的国家。如果没有相应的主观认知,没有作为习惯的传统,没有一种公共精神,那么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张废纸而已。
只有做到这一点,个体才能说,真正地与国家这个整体相结合。(74)黑格尔:《精神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52节说明,第370页。
黑格尔别出心裁地把这一层面称为政治情绪(political disposition)。如果人的精神受到了一种不自由宗教的束缚,他就会被训练成为最听话的人。而我有了这种信任,有了这种意识,也就在国家中是自由的了。其二,出于宗教的傲慢,放弃对于真理的认识。
无论如何,宗教与政治都被看作是彼此分离的两件事,分属精神与世俗两个领域。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中,他着力批判了契约论的国家观。所以,政治不能利用权力强迫接受某种信仰,因为在内心领域,任何强迫都不能成为合法的理由。因此,宗教在构成政治情绪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黑格尔的哲学在现代语境下依然有它的意义,我们完全可以把精神看作是人类生存历程的一种自我理解。(4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5页。
(4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补充,第281页。《法哲学原理》有两个中译本:范杨、张启泰翻译的版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
虽然黑格尔口口声声讲的是宗教,但在其最狭隘的意义上讲,真正与现代国家相契合的则是基督教,甚至是新教。卢梭是第一个看到契约论国家有致命弱点的哲学家。现在越来越多的文化传统都可以纳入这个自由的进程。黑格尔主张,国家并不直接干预教会,而是把这些教会成员置于市民社会之中,接受市民社会规范的约束。本文所有引文来自商务版,部分译文根据Allen w.Wood,ed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有所修正。⑥黑格尔的这一论述在当今世界的政治语境中,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重新释读这一经典文本非常必要。
(8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4页。教会的教义不仅是良心内部的事,作为教义它倒是一种外部表达,同时是一种内容的表达,而这种内容是跟伦理原则和国家法律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甚或直接牵涉到它们的。
只有在一个比较完整的近代思想脉络中,我们才能理解黑格尔对国家与宗教关系的深刻理解,以及为什么在根本上宗教依然在现代政治秩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现代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很难讲是自足的,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宗教之间复杂关系的解读充分表明了现代国家的这个弱点。
这种法,在其无限性中,表达于基督教中,它已经成为了世界新形式的普遍而现实的原则。(5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2页。
因为教会的教化事业在于仪式和教义,为此它需要地产和财产,同样也需要立志为教会服务的人,因此就发生了国家和教会之间的关系(59)。⑦参见马基雅维利:《论李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卷第11、12、13章。于是,以后又特别写下了《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专门来论述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主观意识只有在真正的爱国心中,也就是在国家制度中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自由。
(7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6页。为此,黑格尔给出的特别路径是在个体的主观性原则中保持实体性维度。
事实上,黑格尔并不是在《法哲学原理》的正文中来讨论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而是在政治的主观实体性,也即政治情绪的问题下来讨论的。比如,作为游牧民族的匈牙利,它一直到11世纪之后,才在基督教的指引下建立起真正的国家。
(5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9页。五、现代国家对待宗教的基本态度 即便在本体论上国家与宗教有精神上的联系,但在现实世界中,宗教介入政治常常是危险的。
在卢梭看来,契约论国家只是个体的集合体,远非一个真正的结合体,更不是一个整体。(23) 政治情绪意味着我们对于与国家相关事务深层次的主观认可,是一种表现为与心绪相关的信任态度。其实这段关于国家与宗教的集中讨论相当成熟,给了我们解读黑格尔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关键线索。(2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8节。
(5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3页。在近代早期,当国家意识日渐自觉,国家之间的纷争亦日趋尖锐。
尽管黑格尔在早期通过与古代城邦宗教的对比,看到了基督教与国家在西方历史上的二元结构,在《基督教的精神及其命运》中,他说:教会与国家、崇拜与生活、虔诚与道德、精神活动与世间活动决不能融合为一 ——这就是基督教教会的命运(33),但在同一时期,黑格尔在评论康德关于国家与教会二元对立的观点时,写到如果国家的原则是个完全的整体,那么教会和国家就不可能是相异的(34)这一不同于康德的思想路径。⑦但基督教的普世性与彼岸性的特点,使其不能成为好战的近代政治的盟友。
(6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70节附释,第274页。这里的disposition有点类似于康德把感性直观与先验范畴勾连起来的图式。